邵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舉行“邵陽市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規定”重大決策聽證會的公告
為降低創業成本,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我局依法起草了《邵陽市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規定》。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湖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規定,我局定于2021年11月30日上午9時在本局(西湖路與龍山路交界處)4樓會議室舉行重大決策聽證會,公開聽取社會公眾及行業專家意見,確保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歡迎社會各界人士于11月18日前報名參加本次聽證會,本局將從報名人員中選取部分有代表性的人員為正式聽證代表。
歡迎社會公眾旁聽和新聞媒體宣傳報道。
報名電話:0739-5356802
報名郵箱:2641014094@qq.com
報名地點:邵陽市政務服務中心市場監督管理局窗口
報名條件:1、年滿18周歲,健康狀況良好,無語言溝通障礙,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對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行業比較熟悉。
報名要求:提供本人真實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身份證號碼,確定為正式聽證代表時須提供原件進行核對);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聽證的,除提供本人有關身份證明材料外,還應當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授權委托書。
代表確定:如報名人數較多,則按廣泛代表性原則抽簽方式選擇代表參加聽證會,如報名人數不足,則邀請相關單位和相關部門派代表參加。
附件:
1.《邵陽市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規定》聽證會公眾報名表
2.《邵陽市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規定》
邵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9日
附件1:
《邵陽市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規定》聽證會公眾報名表
申請人 姓 名 | 性 別 | 年齡 | |||
工作單位 或住址 | |||||
身份證號碼 | |||||
聯系方式 | 聯系電話: 通訊地址: 電子郵箱: | ||||
備注 | 1、聽證通知書等聽證相關材料,將通過郵寄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發送給聽證參與人員,請正確填寫聯系方式。2、參加聽證會的代表應準備書面材料,并將陳述時間控制在5分鐘以內。 |
附件2:
邵陽市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登記條件的規定
(修訂草案)
第一條 為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降低創業成本,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等政策規定,按照方便注冊和規范有序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邵陽市行政區域內登記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所是指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的市場主體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其基本功能是公示市場主體法律文書送達地以及確定市場主體司法和行政管轄地;經營場所是指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或備案的市場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所在地。市場主體的經營場所可以與住所不在同一地點。
第四條 ?市場主體應當使用真實、合法、安全的固定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申請人對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及其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登記機關對登記環節中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不審查住所(經營場所)的合法性、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第五條 ?市場主體在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從事危及國家安全、存在安全隱患、影響人民身體健康、對環境造成污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 申請人辦理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可以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也可以提交本辦法規定的證明材料。
第七條 申請人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證明告知承諾書》的內容;申請人認可并簽署《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證明告知承諾書》的,免予提交產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的場所證明材料,必須對承諾事項負責,自行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申請人申報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規定明確的禁止性規定。
登記機關應當對實行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制的市場主體登記進行統一標識,在住所(經營場所)后加注“承諾申報”字樣。
第八條 申請人選擇提交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辦理登記的,需提交如下對住所(經營場所)享有使用權的證明,并對證明的真實性及合法性負責。
(一)屬于自有房產的,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書復印件;
(二)屬于自有房產但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提交縣(市、區)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如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科技園區管委會)等機構出具的場所證明,場所證明內容須包含場所的具體地址、權屬主體。
(三)購買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提交購房合同復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材料復印件。
(四) 租賃(借用)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提交租賃(借用)合同和第十條規定的房屋權屬證明。
(五)租賃(借用)賓館、飯店(酒店)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提交租賃(借用)合同和賓館、飯店(酒店)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租賃市場鋪位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提交租賃合同和市場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九條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建筑物應當符合國家關于建筑安全、安全生產以及國家安全等要求,申請人不得以下列場所申報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一)未經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執法等部門批準擅自建設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的;
(三)經鑒定為危房的;
(四)管理規約或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禁止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得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情形。
第十條 允許產權不明晰房屋、非經營性房屋(含住宅、車庫)、規劃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登記為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要求簽署《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證明告知承諾書》。
對于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同意的房屋征收區域,確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書面通知市縣兩級登記機關,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不得作為確認房產權屬、認定房屋使用屬性或增加征收補償的依據,不得作為抗辯有關部門依法做出行政決定的理由。
第十一條 實行“一照多址”。對于市場主體在住所以外開展經營活動屬于同一縣級登記機關管轄的,可免于設 立分支機構,申請增加經營場所備案登記即可,也可申請辦理分支機構登記。登記機關對備案的經營場所,核發經營場所備案通知書,市場主體應將備案通知書放置于經營場所醒目位置。
市場主體經營場所與住所不在同一縣級登記機關轄區的,應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分支機構登記。
第十二條 允許“一址多照”。將同一地址作為多家市場主體的住所,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有投資關聯關系的市場主體;
(二)在縣(區、縣級市)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科技園等專業園區內的市場主體。
(三)經營股權投資、電子商務、文化創意、軟件設計、動漫游戲等現代服務業的市場主體。
第十三條 實行集群注冊。允許以一家托管機構的住所或經營場所,作為多個市場主體的住所登記,并由該托管機構提供住所托管服務,組成市場主體集群。符合下列條件的機構可以作為市場主體住所托管機構:
(一)各縣市區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設立或認定的創客空間、眾創空間、創業孵化器、總部基地、產業園區等創業創新載體的管理機構;
(二)依法登記的從事市場主體住所托管業務的商務秘書類企業;
(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
第十四條 為集群市場主體提供住所托管服務的機構和對“一址多照”市場主體提供住所的機構應當健全管理制度,配備相應服務人員,加強與市場主體的日常聯系,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履行法律義務,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對市場主體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允許生物制藥、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裝備制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及服務業中籌建期較長的涉及前置審批的企業申辦籌建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核定為“對XX項目(XX行業)的投資建設”,其企業住所(經營場所)可以登記在有關部門批準的企業投資建設區域內。
第十六條 允許從事網上經營的市場主體在營業執照上加注經營網址。電子商務平臺內的自然人經營者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電子商務平臺提供的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
第十七條 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屬于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各有關部門要將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應當具備特定條件或須報經審批的有關要求,在部門門戶網站、政務服務平臺和辦事窗口公示。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土地用途、房屋用途的審批變更不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前置條件。
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投訴、舉報、抽查及有關部門的書面告知等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
違反本規定,將非法建筑、危險建筑等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應當予以撤銷。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應當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對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后無法取得聯系的,應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湖南)向社會公示。
第十九條 相關職能部門要嚴格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落實監管責任,并加強對市場主體登記、備案、監管信息的聯網共享,完善協同共治機制,確保各項監管有效銜接。
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險建筑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城管執法、消防救援等部門依法查處,消除違法狀態和危險因素;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未履行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當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0月10日邵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邵陽市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證明告知承諾書
附件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證明
告知承諾書
一、基本信息
市場主體名稱(含擬設立):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設立登記不填寫):
住所(經營場所): 湖南省 市(自治州) 縣(市/區) 鄉(鎮/街道) 村(路/社區) 號
二、市場監管部門告知
(一)證明事項名稱
住所(經營場所)證明。
(二)證明用途
用于辦理市場主體設立、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
(三)設定證明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四)告知內容及相關要求
1.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替代證明,不愿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規定的證明材料;
2. 本證明事項必須由申請人作出承諾,不可代為承諾;
3、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權。通過租賃或轉租方式獲得使用權的,承諾已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在本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4.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不屬于非法建筑、危險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
5.在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不從事危及國家安全、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影響人民身體健康、對環境造成污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
6.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在本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取得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后再開展相關生產經營活動;
7.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8.一個市場主體有多個經營場所的,每個經營場所應分別提交承諾書。
(五)適用對象
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六)承諾的方式
本證明事項采用書面承諾方式,申請人應向登記機關提交本人簽字后的告知承諾書原件。
(七)承諾的效力
申請人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后,可免予提交住所(經營場所)證明。登記機關依據申請人提交的本書面告知承諾承諾書辦理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八)不實承諾的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由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市場主體登記,其直接責任人自市場主體登記被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市場主體登記,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3.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五條規定,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行政許可,取得、變更或者注銷市場主體登記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當事人,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實施在審查行政許可、資質、委托承擔政府采購項目、工程招投標時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檢查頻次、不予授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榮譽稱號等表彰獎勵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三、申請人承諾
申請人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已經知曉登記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二)自身已符合登記機關告知的條件和要求;
(三)從事經營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并接受登記機關的監督管理;
(四)本告知承諾文書中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若違反承諾或作出不實承諾的,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上述承諾是申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申請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注:1、《市場主體住所(營業場所)使用證明告知承諾書》只在市場主體申請設立登記和住所(營業場所)變更登記,選擇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時填寫。
2、申請人為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設立時由擬任法定代表人簽字;申請人為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有權簽字人簽字;申請人為合伙企業、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由全體合伙人或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簽字;申請人為個人獨資企業的,由投資人簽字;申請人為個體工商戶的,由經營者簽字。變更登記時還須加蓋公章,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除外;個體工商戶刻有公章的,還須加蓋公章。
3、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由隸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簽字,營業單位由隸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由隸屬企業投資人簽字,合伙企業分支機構由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簽字。設立、變更登記時還須加蓋隸屬企業(單位)公章,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