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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被選舉權不容侵犯 洞口一“村官”候選人資格獲法律確認
發布時間:2011-05-30   來源:5月30日湖南日報  作者:李軍 劉興健

李軍 劉興健

  【判決結果】5月20日,洞口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起訴人胡某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所在村村民選舉委員無合法依據取消她的村委會成員候選人資格,侵犯了其被選舉權,同時也侵犯了其他村民的選舉權,應當依法恢復胡某的候選人資格。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案情回放】今年5月6日,洞口縣又蘭鎮山陽村第八屆村民選舉委員會組織舉行村民投票,選舉村委會成員候選人,該村村民胡某當選。

  5月10日,該村民選舉委員會無任何理由和依據,取消了胡某的候選人資格。胡某就此于第二天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請復議,但村民選舉委員會仍維持原決定。在隨后公布的村委會成員候選人名單上,胡某“落榜”。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胡某于5月16日向法院起訴村民選舉委員會關于取消她村委會成員候選人資格的決定,要求對其候選人資格從法律上予以確認。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5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法官說法】洞口縣法院主審此案的法官謝玉平說,選舉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規定享有參加選舉的權利,包括提名候選人,參加討論、醞釀、協商候選人名單,參加投票選舉等,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之一;被選舉權是指公民被選任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代表、正式候選人或其他公職人員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本案起訴人胡某,系山陽村村民,且年滿十八周歲,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在本次選舉中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起訴人胡某在村民合法選舉中獲得了村委會成員候選人資格,村民選舉委員無合法依據取消她的這一資格,侵犯了起訴人胡某的被選舉權,同時也侵犯了其他村民的選舉權,應當依法恢復胡某村委會成員候選人資格。

  【溫馨提示】由于法制意識的淡薄,一些地方侵犯村民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的現象時有所聞。目前正值村委會換屆選舉高峰期,希望各村級組織和村民選舉委員會切記依法選舉,保障換屆選舉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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